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办

喜讯!江苏省现代美术馆(文联概况文艺研究所)入选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
来源:文旅部官网   2025年03月31日09:20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

(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现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

2025年3月17日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

中央部门

1.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国家典籍博物馆)

2.中国美术馆

3.中国工艺美术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4.中国国家画院

5.何香凝美术馆

6.中国国家博物馆

7.故宫博物院

8.文化和旅游部恭王府博物馆

9.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10.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

11.中国农业博物馆

12.中国地质博物馆

13.中国航空博物馆

14.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

15.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

16.中国钱币博物馆

17.中国现代文学馆

18.中国铁道博物馆

19.北京鲁迅博物馆(自2014年6月由原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合并为现单位)

20.梅兰芳纪念馆

21.中国体育博物馆

22.中国印刷博物馆

23.中国海关博物馆

24.郭沫若纪念馆

25.中国科学技术馆

26.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

27.审计博物馆

28.中国财税博物馆

29.中国水利博物馆

北京市

30.首都图书馆(北京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北京市古籍保护中心)

31.北京画院

32.首都博物馆(自2021年5月由原首都博物馆、北京四合院博物馆、北京文博交流馆、老舍纪念馆、北京市白塔寺管理处合并为现单位)

33.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34.国家自然博物馆(自2023年1月由北京自然博物馆更名为现单位)

35.中国电影博物馆

36.大钟寺古钟博物馆

37.北京艺术博物馆

38.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

39.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

40.孔庙和国子监博物馆

41.北京中轴线遗产保护中心(自2021年5月由原北京市正阳门管理处、北京市古代钱币展览馆合并为现单位)

42.北京考古遗址博物馆(自2021年5月由原北京市西周燕都遗址博物馆、北京辽金城垣博物馆、北京大葆台西汉墓博物馆合并为现单位)

43.徐悲鸿纪念馆

44.北京奥运博物馆

45.北京南海子麋鹿苑博物馆

46.北京天文馆

47.北京大觉寺与团城管理处(自2021年5月由原北京市团城演武厅管理处、北京西山大觉寺管理处合并为现单位)

天津市

48.天津图书馆(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天津市古籍保护中心)(自2019年11月由原天津图书馆、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合并为现单位)

49.天津博物馆〔天津文博院、天津美术馆、李叔同(故居)纪念馆〕

50.天津自然博物馆

51.天津戏剧博物馆文庙博物馆管理办公室

52.元明清天妃宫遗址博物馆

53.平津战役纪念馆

54.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

河北省

55.河北省图书馆(河北省古籍保护中心、河北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心)

56.河北美术馆(河北画院)〔自2017年11月由河北画院(河北美术馆)更名为现单位〕

57.河北博物院(自2012年3月由原河北省博物馆、河北省民俗博物馆合并为现单位)

山西省

58.山西省图书馆

59.山西博物院

60.山西考古博物馆(自2020年3月由山西省民俗博物馆更名为现单位)

61.山西古建筑博物馆(自2020年3月由山西省艺术博物馆更名为现单位)

62.八路军太行纪念馆

63.红军东征纪念馆

64.中国煤炭博物馆

65.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旧址纪念馆

66.山西地质博物馆

67.刘胡兰纪念馆

内蒙古自治区

68.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

69.内蒙古美术馆

70.内蒙古博物院

71.乌兰夫纪念馆

72.内蒙古自然博物馆

辽宁省

73.辽宁省图书馆(辽宁省古籍保护中心)

74.辽宁美术馆(辽宁画院)

75.辽宁省博物馆

吉林省

76.吉林省图书馆(吉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

77.吉林省美术馆

78.吉林省博物院

79.吉林省自然博物馆

黑龙江省

80.黑龙江省图书馆(黑龙江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黑龙江省古籍保护中心)

81.黑龙江省书画院(黑龙江省美术馆)(自2021年4月由原黑龙省美术馆、黑龙江省画院、黑龙江省书法活动中心合并为现单位)

82.黑龙江省博物馆

83.黑龙江省民族博物馆

84.东北烈士纪念馆(自2018年9月由原革命领袖视察黑龙江纪念馆、东北烈士纪念馆合并为现单位)

85.黑龙江省地质博物馆

上海市

86.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上海市古籍保护中心)

87.上海少年儿童图书馆

88.上海美术馆

89.刘海粟美术馆

90.上海油画雕塑院

91.上海中国画院

92.上海当代艺术博物馆

93.上海博物馆

94.上海市历史博物馆

95.上海鲁迅纪念馆

96.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纪念馆(自2021年4月由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更名为现单位)

97.上海科技馆

98.陈云纪念馆

99.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

100.上海世博会博物馆

101.上海孙中山故居纪念馆

102.上海宋庆龄故居纪念馆

103.上海韬奋纪念馆

104.上海公安博物馆

105.龙华烈士纪念馆

106.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

江苏省

107.南京图书馆

108.江苏省美术馆

109.江苏省国画院

110.江苏省现代美术馆(文联概况文艺研究所)

111.南京博物院

112.傅抱石纪念馆

113.扬州中国大运河博物馆

浙江省

114.浙江图书馆(浙江省古籍保护中心)

115.浙江美术馆

116.浙江省博物馆

117.浙江自然博物院

118.中国丝绸博物馆

安徽省

119.安徽省图书馆(安徽省古籍保护中心)

120.安徽省美术馆

121.安徽博物院

122.安徽省地质博物馆

123.安徽省农业博物馆

福建省

124.福建省图书馆(福建省古籍保护中心)

125.福建省美术馆

126.福建博物院

127.福建闽越王城博物馆

128.福建省昙石山遗址博物馆

129.福建中国闽台缘博物馆

130.福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

江西省

131.江西省图书馆

132.江西画院

133.江西省美术馆

134.江西省博物馆

135.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堂

136.江西省地质博物馆

山东省

137.山东省图书馆(山东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心、山东省古籍保护中心)

138.山东美术馆(自2014年3月由山东省美术馆更名为现单位)

139.山东博物馆(自2021年3月由原山东省石刻艺术博物馆、山东省博物馆合并为现单位)

140.山东省地质博物馆

141.山东华侨博物馆

河南省

142.河南省图书馆

143.河南省美术馆(河南省雕塑书画院)

144.河南博物院

145.河南自然博物馆(自2021年2月由河南省地质博物馆更名为现单位)

湖北省

146.湖北省图书馆

147.湖北美术馆

148.湖北省美术院

149.湖北省博物馆

150.湖北明清古建筑博物馆

151.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

湖南省

152.湖南图书馆(湖南省古籍保护中心)

153.湖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

154.湖南美术馆

155.湖南博物院(自2022年4月由湖南省博物馆更名为现单位)

156.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

157.湖南省地质博物馆

158.湖南党史陈列馆

广东省

159.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

160.广东美术馆

161.广东画院

162.广东省博物馆(自2021年7月由广州鲁迅纪念馆、广东省博物馆合并为现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

1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儿图书馆、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

164.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

16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

166.广西民族博物馆

167.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档案博物馆

168.广西革命纪念馆

海南省

169.海南省图书馆

170.海南省博物馆

171.海南省民族博物馆

172.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

重庆市

173.重庆图书馆(罗斯福图书馆、重庆市古籍保护中心)

174.重庆市少年儿童图书馆

175.重庆美术馆

176.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

177.重庆自然博物馆

178.重庆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

179.大足石刻研究院

180.重庆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旧址陈列馆

181.重庆科技馆

四川省

182.四川省图书馆(四川省古籍保护中心)

183.四川省诗书画院

184.四川美术馆

185.四川博物院

贵州省

186.贵州省图书馆

187.贵州画院(贵州美术馆)

188.贵州省博物馆

189.贵州省民族博物馆

190.贵州省地质博物馆

云南省

191.云南省图书馆

192.云南美术馆(云南画院)

193.云南省博物馆

194.云南民族博物馆

西藏自治区

195.西藏自治区图书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西藏自治区分中心、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

196.西藏美术馆

197.西藏博物馆

198.西藏自治区罗布林卡管理处

199.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管理处

陕西省

200.陕西省图书馆(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

201.陕西省美术博物馆

202.陕西国画院

203.陕西历史博物馆

204.西安碑林博物馆

205.西安半坡博物馆

206.西安事变纪念馆

207.法门寺博物馆

208.陕西考古博物馆

209.陕西水利博物馆

210.陕西科学技术馆

甘肃省

211.甘肃省图书馆

212.甘肃画院(甘肃美术馆、甘肃书法院)

213.甘肃省博物馆

214.敦煌研究院

215.甘肃地质博物馆

216.甘肃简牍博物馆

青海省

217.青海省图书馆

218.青海美术馆(青海画院)

219.青海省博物馆

220.青海柳湾彩陶博物馆(自2018年6月由原中国青海柳湾彩陶博物馆更名为现单位)

221.青海省民俗博物馆〔自2011年6月由原青海民俗博物馆(馨庐文物管理所)更名为现单位〕

222.青海省自然资源博物馆

宁夏回族自治区

223.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

224.宁夏美术馆(宁夏书画院)〔自2024年7月由宁夏书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美术馆)更名为现单位〕

225.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

226.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博物馆

227.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博物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馆

229.新疆画院

230.新疆美术馆

2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

2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垦博物馆

233.新疆地质矿产博物馆

大连市

234.大连美术馆(大连画院)

235.大连博物馆

236.旅顺博物馆

237.旅顺日俄监狱旧址博物馆

宁波市

238.宁波图书馆(宁波少年儿童图书馆)〔自2019年8月由原宁波市图书馆更名为宁波图书馆,自2024年5月更名为宁波图书馆(宁波少年儿童图书馆)〕

239.宁波美术馆(宁波画院)

240.宁波博物院

241.宁波市天一阁博物院(自2020年4月由原宁波市天一阁博物馆、宁波市保国寺古建筑博物馆合并为现单位)

厦门市

242.厦门市图书馆(厦门市古籍保护中心)

243.厦门市少年儿童图书馆

244.厦门市博物馆

245.华侨博物院

青岛市

246.青岛市图书馆(青岛市少年儿童图书馆、青岛市古籍保护中心)

247.青岛市美术馆(青岛市艺术研究院)

248.青岛市博物馆

249.青岛市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自2021年3月由原青岛市康有为故居纪念馆、青岛德国总督楼旧址博物馆合并为现单位)

250.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

251.中共青岛党史纪念馆

深圳市

252.深圳图书馆

253.深圳少年儿童图书馆

254.深圳美术馆

255.深圳市关山月美术馆

256.深圳市公共文化艺术创作中心(深圳画院)〔自2021年5月由原深圳画院、深圳市公共艺术中心(深圳雕塑院)、深圳市文艺创作室合并为现单位〕

257.深圳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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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

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免税进口藏品审核、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

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名单由文化和旅游部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以公告形式分批次发布。

第三条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进口藏品应当属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范畴。

第四条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进口与其收藏范围相符的藏品,方能申请享受免税税收政策。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进口藏品申请的审核,免税进口藏品备案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口藏品申请的初审,免税进口藏品备案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材料。

(一)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材料;其他中央级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通过所属中央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材料。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直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其他省级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通过所属省级部门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材料。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在进口藏品前,应当对进口藏品的真伪、来源合法性、价值等预先进行鉴定评估,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提交进口藏品申请。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进口藏品申请表(附件1-1、附件1-2、附件1-3);

(二)进口藏品的鉴定评估报告;

(三)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机构、个人出具的境外捐赠、归还、追索藏品的书面证明材料或者购买藏品的合同、发票等进口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省级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的进口藏品申请进行初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九条文化和旅游部对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进口藏品申请进行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附件2)。

第十条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凭文化和旅游部出具的审核意见,以及捐赠、归还、追索、购买等有效进口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在藏品进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如有免税进口藏品需求,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免税手续。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及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永久收藏,仅用于公益性活动,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者出租。

第十三条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应当在藏品总账中设立进口藏品子账,并加强动态更新管理。

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应当在免税进口藏品入境30个工作日内,将其记入进口藏品子账,并提交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免税进口藏品登记备案表进行备案(附件3),同时抄报主管海关。

第十四条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免税进口藏品进行调拨、交换、借用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自调拨、交换、借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免税进口藏品调拨(交换、借用)备案报告进行备案(附件4)。

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进口藏品,相关收藏单位应当在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同时,报主管海关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级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进口藏品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5-1)。

省级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进口藏品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5-1)。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进口藏品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5-2)和进口藏品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年度总结(附件6)。

第十六条享受免税政策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将免税进口藏品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免税政策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应当参照本章规定,妥善使用、管理免税进口藏品,做好免税进口藏品相关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享受免税政策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发生合并、分立、撤销、名称变更情形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送变更情况,由文化和旅游部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2024年5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有进口藏品免税需求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

一图读懂《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

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办法》

责编:王紫荆 张妍妍 省文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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